笔趣阁

欢迎来到笔趣阁 网站!

  1. 笔趣阁
  2. 学术研究
  3.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学术研究

笔趣阁 副院长李伟弟在《人民法院报》刊文

  • 来源:笔趣阁
  • 浏览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八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红色法治文化保护、宣传、传承,以增强全社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自信和自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重要资源。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革命法治实践相结合,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革命根据地开展了一系列红色法治实践,塑造了以人民性、实践性、创新性为核心的红色法治文化。通过发掘、总结党在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光荣历史和成功实践,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红色法治文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谱系中的历史方位,有助于我们深入把握红色法治文化在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价值与深刻启示。

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形成逻辑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发展的理论逻辑。延安时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时期,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发展的重要阶段,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相结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既为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明确了革命根据地法治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也创造了延安时期的红色法治文化。

其一,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的来源的观点。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来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其产生、发展、变化及其内容都依赖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文化建设紧扣中国当时的国情、社情、民情,从特定的社会现实经济条件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了法治文化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其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抛开了法律的形式、种类、结构、条文、案例等外在的复杂现象,深刻揭示了法律的阶级属性。1940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强调,革命根据地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政权。

其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的法的价值观。马克思主义强调正义对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的依赖性,认为法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强调保障革命根据地人民的文化教育权利,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重要前提,以《边区国防教育的方针与实施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塑造了人民群众人人求知的文化氛围。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历史逻辑。延安时期的红色法治文化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情理法的思想,摒弃了其中的落后封建价值观,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到乡土社会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注重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实践,进一步提高了根据地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创造性转化了中华传统中天理、国法、人情的法律评判标准,提出了上稽天理、下揆人情的法律思想。谢觉哉作为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之一,他曾明确提出:中国有这样古话:天理、人情、国法……法就是根据情和理制定而行使的,我们要研究这个东西。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法律是本乎人情的,法律既然要依人情而定,其内容自然不得与人情相抵触,长期的人情会形成风俗习惯,这即成为了法律不完善情况之时的法——所谓合乎人情的习惯即是法。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实践力图符合人情的标准,促使法理与情理相通。同时,延安时期司法人员还被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情理作为法律的方法和原则,即既要充分尊重和了解其中正确的部分,又要提高甄别能力,坚决修正风俗习惯中错误的、落后的内容,用无产阶级共同遵守的革命情代替传统社会里的伦理情。可见,这一时期的共产党人一方面通过将情理法灵活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塑造了人民群众信任法律的红色法治文化;另一方面,则运用革命价值观改造传统情理法中的落后封建价值观,实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化。

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开展的法治建设实践中,始终坚持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1942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强调,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它应当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延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条例:在组织立法方面有《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土地立法方面有《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劳动立法方面有《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婚姻立法方面有《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刑事立法方面有《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民事立法方面有《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初步形成了完整的红色法律体系,塑造了红色法治文化基本的内容架构和传播载体。除了以上条令和条例,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还在人权保障、司法机构建设以及法治宣传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法治实践,推动了这一时期的红色法治文化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实现了新的发展。

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核心内涵

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人民性。人民性是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显著特征,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始终坚持人民性的价值底色,指明了要在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根本立场,集中反映为中国共产党人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的红色法治文化理念。1941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正式审议表决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了三三制原则,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1/3,中间派占1/3。这种制度设计极大地鼓舞了人民群众积极选举代表参政的热情,密切了革命根据地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了真正的民主原则。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和改善民生,构建了多维度的法治体系。1939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了抗日根据地广大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男女平等,自愿的婚姻制度”“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保护商人自由营业,发展边区商业等各项权利。1942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首部保护人权的专门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在这个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革命根据地也颁布了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等人权保障条例。应当说,红色法治文化的人民性集中体现在以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最终价值依归,强化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了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红色法治、维护红色法治的文化自觉。

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实践性。实践的观点作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充分融入了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中,并在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35年起,中国共产党为指导全国的革命斗争,逐步创建了华北各抗日根据地,开辟了华中各抗日根据地,建立了华南各抗日根据地。1935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与1937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都旨在实现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和阶级服务于抗日大局。一方面陕甘宁边区等近20个根据地颁布了惩治汉奸条例严惩汉奸;另一方面通过制定、调整相应的土地、劳动法规,在保护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的同时,又联合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共同抗日。1940年初,各革命根据地面临国民党政府军事及经济封锁与侵华日军扫荡的双重困难。中国共产党立足边区实际,大兴实地调研之风,先后制定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坚决抗日、维持秩序、严惩汉奸与土匪的社会氛围。1945年后,中国共产党结合抗战胜利、国共冲突、阶级矛盾等现实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红色法治文化,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以及有关土地改革、婚姻、诉讼、军属、实业、武器管理以及移民等问题的法律。其中,194710月公布施行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充分激发了人民群众参与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热情,加快了解放战争的进程。可见,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的塑造,始终与中国共产党对于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具体革命任务的准确判断保持同步,具有明确的实践性。

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着力打破封建半封建的落后社会文化,为孵化新制度、法律及社会秩序提供社会心理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推动法治创新发展与革命根据地实际情况相适应作为重要方面,形塑了革命根据地法治文化的创新性。其中,陕甘宁边区对调解制度的创新便是范例。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通过人民自行选举的人民仲裁员、人民检察员,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关于普及调解的指示》强调,要在全区推广人民调解制度,而且要号召劳动英雄,有信仰的老人和公正人士参加调解,充分激发了人民群众选择调解、参与调解的热情。其间,马锡五同志带领边区司法工作人员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创新了很多调解方法,积累了大量有效的调解技巧。最终,在革命根据地逐步形成了以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为支撑、以社会团体调解为辅助、以民间调解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制度。除了调解制度的创新,红色法治文化的创新离不开法学教育的创新。1941年延安大学设立法学院,开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和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开展法学教育。共产党人在继承党的干部教育的经验基础上,结合当时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体系,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研究和司法实际紧密结合”“服务政法工作需要的办学特色,在法学教育的师资配备、课程设置、教材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培养了大批急需的司法干部和理论人才,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意蕴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在新时代新征程中体会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意蕴,既是时代命题,也是时代使命。法治文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内核,反映了人民崇尚法律的价值取向与依法办事的行为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刻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要求,集中体现了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目标和思想观念。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作为中国共产党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推进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法治精神、理念、原则和制度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

梳理并理解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有助于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深刻内涵。

首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赓续百年的奋斗实践中,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正是党在延安时期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中所获得的宝贵经验。

其次,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形成的红色法治文化,其先进性始终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最后,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延安时期红色法治文化强调情理法结合,运用中国共产党的先进价值观改造了中国传统情理法结合中的封建落后价值观,为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实践提供了历史镜鉴。

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源头活水,其人民性、实践性与创新性为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深挖红色法治文化的精神富矿,有助于更好地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新篇章。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与制度智慧,仍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着深刻的启示。

【人民法院报】李伟弟 殷晨:延安时期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文化的形成与价值:

//www.rmfyb.com/content/202606/12/article_1028055_1391890202_6658003.html